(钟海平 记者袁南军)8月22日,市司法局在社区矫正中心对宋某等人进行入矫宣告的同时,还宣读了对宋某的警告决定书。此举对宋本人及现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很好的教育和震慑作用。
宋某系谢坊镇旋龙村人,2018年7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原审判决生效后,易门县人民法院将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送达瑞金市司法局,其执行缓刑考验期为2018年7月23日-2019年7月22日。司法局工作人员及时告知宋某,必须在判决文书生效后十天内(即2018年8月1日之前)到瑞金市社区矫正中心报到。但宋某以在云南务工为由,未按规定时间前来入矫报到,后经司法局工作人员多次催促,才于2018年8月21日到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登记报到,延期十九天,其行为违反了我国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》第23条第一项规定。为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,教育社区服刑人员,市司法局依法对宋某下达“警告决定书”,以观后效。
中国瑞金网新闻热线:0797-2557296